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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9月3日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组织修订了《南充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委〔2018〕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 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一级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南充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市属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层级管理体制,一级企业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一级企业下属的各级子企业由一级企业按市国资委授权依法实施监管。二级及以下企业超越对一级企业授权规定的事项由一级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未经政府授权,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交易、对外担保、投资、融资、物资采购及资产核销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分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按管理层级备案。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节 产权登记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市属国有企业应在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批准实施完成后及时在产权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行为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交易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转让行为(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
1.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市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2.企业资产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
(二)企业增资和资产合作
1.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入除外;
2.企业资产合作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征集合作方共同合作的行为。
(三)企业资产出租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交易原则进场公开进行,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等方式规避进场交易。一级企业每季度末前分类汇总统计企业(含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并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审核一级企业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和企业增资事项。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市属国有企业控股权的,须本企业按内部审核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同意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由企业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协议交易范围。以下情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采取协议交易方式,但须经产权交易机构公示并出具交易凭证。
(一)产权转让与资产转让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一级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3.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转让方按相关规定上报有权限的机构审核批准。
(二)企业增资与资产合作
以下情形经市国资委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市属国有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以下情形经一级企业决策,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一级企业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合作,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协议合作的,由合作征集方按管理层级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国有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参照《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2〕12号)规定执行。
第三节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经济责任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在实施担保行为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及严格控制风险原则;
(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或母子公司(全资、控股)之间担保的原则;
(三)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担保的,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原则;
(四)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对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境外权属企业、非市属国有企业、非国有单位、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特殊原因确需要提供担保的,须向市政府报告。主营业务为担保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将资产实施抵押、质押提供保证等担保行为,担保责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办理;担保责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核准;担保责任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告市政府。
第四节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行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等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企业设立子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外汇投资及委托理财)等投资活动,不包括政府性投资项目(即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投资决策行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管理层级备案。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超出年度投资计划的非政府性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内非政府性项目总投资规模的20%。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指投资额)偏离幅度超过±20%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应向市国资委书面说明原因,一级企业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 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竞争性、功能性、公益性分类实行核准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一)竞争性企业主营业务投资:
1.单项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国家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及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依规实施;
2.单项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3.单项投资金额在10000 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
(二)竞争性企业非主营业务投资:
1.单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国家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及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依规实施;
2.单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3.单项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
(三)功能性企业及公益性企业主营业务投资:
1.单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国家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及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依规实施;
2.单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3.单项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
(四)功能性企业及公益性企业非主营业务投资:
1.单项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国家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及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依规实施;
2.单项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3.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投资活动应坚持审慎原则,企业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不得进行投资:
(一)除政府特殊项目外,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与资产质量状况较差(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或明显缺乏投资价值的项目进行合作投资;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
(二)未经批准,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以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活动或企业不得借各种名义以职工集资、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
(三)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五)企业自身资产负债水平(即资产负债率达70%以上)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
(六)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或评估审议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七)其他可能增大投资风险的行为或其他不能投资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在发现之时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一)项目实施中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超过30%及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市属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其它可能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投资项目确定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责任制。市国资委对已实施的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评估及检查,在项目投资背景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责令暂停或终止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加强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对可不适用公开招投标(投资额度在400万元以下)且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平台,采取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等方式实施,不得擅自指定承建单位。工程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及时办理工程结(决)算,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节 融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融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规定制定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融资计划),在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融资计划按管理层级备案。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非政府性项目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项目计划融资规模的20%。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
(二) 年度偿债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融资行为实行备案或审核管理。
(一)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二)境外融资项目及不需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一级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报市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内部子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由一级企业按程序决策审核后实施;
(四)市国资委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融资的责任主体,一级企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每季度报送融资情况统计,并于每年2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六节 物资采购及资产核销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等规定程序,严格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资产核销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按有关规定批准改制、清产核资等特定经济行为中清查出的盘亏、报废、毁损等不良资产进行核销的活动。企业资产核销事项严格按照(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资评价〔2005〕67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 68号)要求,市国资委在监管中要重点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不断地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职工民主监督和法律顾问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等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一级企业应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其年度履职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劳动分配制度,落实规范的人事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
(一)机构及岗位管理。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及生产经营情况,按照精简机构、集约高效、控制职数、人岗相适的原则,科学设定企业内设机构及岗位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建立公开招聘制度。全面推行市属国有企业用工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市属国有企业需要增加用工岗位时,应就增加岗位的原因、职数、招聘条件和方式等事项形成工作方案,按管理层级备案后,实行公开招聘。引进重点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定向招聘。
(三)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轮岗、交流制度,健全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四)建立酬岗相适的薪酬管理制度。开展岗位价值评估,强化岗位价值和业绩导向,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和薪酬结构,探索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分类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向市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市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
第三十七条 科学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市国资委要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全面推行行业对标,突出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相结合、科学合理的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和严格规范的考核管理机制,以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并作为其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做好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企业财务动态监测等工作,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运营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组织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按出资人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不按时提交有关报告的,出资人对其提出诫免,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一级企业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以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情况的,予以警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和纪律处分,并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减薪酬、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撤职等。
(二)纪律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三)法律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含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涉及有关其他部门的事项,由市国资委会商有关部门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1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试行一年。